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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四证认证咨询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10-28 | 5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几年,中央军委、国务院对国防工业非常重视,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参军”的各类规章陆续出台,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到《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再到《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为民营企业“参军”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军方和国防工业主管部门为保证军工产品质量、进度等,为企业设置了一定的要求和门槛,进入军工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

    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认证也就是军工产品生产资质条件,是指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格,也就是进入军方市场的“通行证”或“门槛”。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取得“军工四证”: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简称:保密认定;

  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定,简称:科研生产许可证认定;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目录认定,简称:目录认定。


下面就必须具备的四个资质进行说明:
1、保密认证和国军标认证是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的前提条件,但为了尽快取得全部资质,可根据企业需要同时启动保密认证、国军标认证和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

2、取得四个军工资质的时间周期:
  2.1 保密认证:4 至 6个月;
  2.2 国军标认证:3 至 6个月;
  2.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10至 12个月;
  2.4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目录认证:10至 12个月。

 一、保密资格认证
 1、什么是保密资格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保密认证主要包含5个方面:保密责任、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条件保障。

 2、申请保密认证单位应具备条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2.3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4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2.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2.6 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2.7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3、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3.1 启动阶段:
    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章制度等。
  3.2 建设阶段:
    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保密档案的建立与填充;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防范措施落实;各种设备设施台帐的建立与检查;必要时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3.3 审查阶段:
   申请书的填报;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评估;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二、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实施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  
    1.1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1.2 军委装备发展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2、申请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及要求:
    2.1 申请GJB9001C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2 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C-2017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

  3、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3.1 军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3.2 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4、认证咨询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 体系建立的组织策划及培训阶段
     对现有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整体考虑各个管理体系之间的整合与优化、与领导层沟通,制定咨询工作计划、进度和程序;指导建立取证领导机制,确定体系负责人和联系人。指导制定军工质量方针和军工质量目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总体设计、确定体系结构、确定GJB9001B要素的采用程度。
   第二阶段:体系建立阶段
    指导建立组织机构;指导规定军工质量责任和权限;组织编制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资源配置及投入方案;进行军工 “六性” 技术要求培训(可靠性、 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 、安全性 、环境适应性);组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辅导;组织编制军工质量保证大纲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体系文件的修改、审定、批准、颁发。
   第三阶段:体系运行、实施、完善阶段
    指导体系的运行和完善,及现场整理整顿推行;内审员培训: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项整改;组织认证前质量管理体系模拟审核;协助提交认证申请。
   第四阶段:体系认证审核阶段、组织现场迎审
    指导通过现场认证审核、不合格项的整改。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必要性: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条件:
  2.1 具有法人资格;
  2.2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3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2.4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2.5 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2.6 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7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程序:
     3.1 提出申请;
     3.2 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受理工作。
     3.4 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3.5 进入初审;
     3.6 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3.7 进入正审;
     3.8 审查合格的单位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目录认证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目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依据JG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审查的内容包括:
   2.1 法人资格;
   2.2 专业技术资格;
   2.3 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2.4 财务资金状况;
   2.5 企业经营信誉;
   2.6 保密资格;
   2.7 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等。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3.1 提出申请;
   3.2 材料准备;
   3.3 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3.4 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3.5 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3.6 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3.7 进入初审;
   3.8 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3.9 进入正审;
   3.10 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